王春林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因委托设计合同导致的纠纷案件代理意见书
来源:王春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5
浏览量:806


内蒙古x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



上海xxxxx设计院委托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代 理 意 见 书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王玉梅(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接受内蒙古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春林律师作为x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xx设计院(以下简称xxx设计院)《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和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并采纳:



一、事实问题



1.原告xxx公司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提交证据材料共计7组;



2.被告xxx设计院为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提交证据材料共计7组;



3.被告xxx设计院提出反诉后,没有提供反诉成立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无争议的事实部分



(一)2012318双方签订了《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内容主要是项目区总平面规划设计、景观设计、温泉宾馆等各项单体建筑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条款中主要是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价款、违约责任、定金、双倍返还设计费、合同的解除、终止等;



(二)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xxxx公司实际支付设计费353.44万元(其中:270万元通过汇款交付给被告xx设计院,83.44万元通过汇款交付给xxx个人账户);



(三)室内精装修部分没有实际完成设计;



三、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被告xxx设计院是否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计图纸(包括深度设计部分);



(二)原告xxx公司请求双倍返还设计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违约金的计算是否有法律依据;



(四)原告xxx公司是否另行向xxx支付设计费83.44万元;



(五)被告xx公司反诉能否成立;



(六)被告提供的设计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四、证据证明的问题



(一)基于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第六个争议焦点:原告xxx司提供了第一组、第七组证据证明该事实。



1.第一组证据



1设计合同第二条证明



本合同设计项目名称是《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



本合同设计项目规模是27.54万平方米;



本合同设计项目阶段是按照合同序列号分期提交设计文件;



本合同设计项目设计费是460.082万元;



2合同第二条说明中:本合同设计应当按照《内蒙古xxxxxx产业园xx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深度要求》设计



3设计合同第三条证明:



第一次提交设计文件内容:总平面规划设计、各单体建筑外观鸟瞰图、各单体建筑的平立断面图;纸质图纸12套及电子版,合同签订日开始2个月;



第二次提交设计文件内容:景观方案设计、各单体建筑方案设计;纸质图纸12套及电子版,第一次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审核认定日开始45日;



第三次提交设计文件内容:景观初步设计、各单体建筑初步设计、各单体建筑室内精装修方案设计,纸质图纸12套及电子版,第二次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审核认定日开始45日;(合计应当为36套图纸)



4设计合同第四条证明:



第一次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各单体建筑外观鸟瞰图、各单体建筑的平立断面图纸质图12套及电子版,提交时间为:合同签订日开始2个月;



第二次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景观方案设计、各单体建筑方案设计,纸质图12套及电子版,提交时间为:第一次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审核认定日开始45日;



第三次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景观初步设计、各单体建筑初步设计、各单体建筑室内精装修方案设计纸质图12套及电子版,提交时间为:第二次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审核认定日开始45日;(合计应当为36套图纸)



5设计合同第四条备注证明:



在第三次应提交的设计文件完成后1个月内提供各单体建筑内运营项目方案,在开业运营前进行运营筹备的指导;



②在5月初先提供一部分能指导施工的意向图;



6设计合同第五条证明:



第一次付费为定金(占总设计费22%10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约(占合同总设计费15%70万元,第一次应提交的设计文件交付经发包人审核论证,设计人移交修改合格后的设计文件3日内;



第三次付费约(占合同总设计费22%100万元,第二次应提交的设计文件交付经发包人审核论证,并经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设计人移交修改合格后的设计文件3日内;



第四次付费约(占合同总设计费30%138万元,第三次应提交的设计文件交付经发包人审核论证,并经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设计人移交修改合格后的设计文件3日内;



第五次付费约(占合同总设计费8%38万元,第三次应提交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论证,并经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设计人与施工图设计院交接后2个月内;



第六次付费约(占合同总设计费314.082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开业运营当日,设计人完成开业运营筹备指导;



7设计合同第六条证明: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有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方案设计需大量返工时,根据设计人所增耗的工作量双方协商向设计人适当补偿设计费



②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同的中文版所有设计资料,保证各专业的图纸相互配套不矛盾,并对其负责。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符合相关要求的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8设计合同第七条证明: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交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除设计人的责任外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万分之一;



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但因设计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继续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



第一组证据证明:



第一、被告xxx设计院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提供图纸36套及电子版图纸,按照约定应当分三次提供纸质图纸和电子版图纸。每次12套,合计36套图纸,被告xx设计院提供第二组证据中,强调提供12套图纸及电子版既便客观存在,也不符合设计合同约定数量



第二、被告xx设计院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深度设计图纸,被告xx设计院从答辩内容,到反诉过程中,均回避深度要求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履行这个基本事实。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设计院之间的设计合同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国家标准的设计规范,该规范公开可以通过电子数据获得;另一部分是约定的深度要求规范,该规范含有智力成果的内容,是根据专业技术,并通过智力活动完成的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文件,被告xx设计院因自身设计能力问题,自始至终未能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深度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被告xx设计院未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原告xxx公司现场指导技术交底事宜,从诉讼之初,至诉讼终结,被告xx设计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派专人到原告xxx公司项目所在地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实地勘察情况。按照设计合同约定:被告xx设计院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5条 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18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19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20
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



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3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4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5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2 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23条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4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2)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3)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36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
履行义务。但是,截至诉讼终结,被告xx设计院未提供能够证明到过项目场地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交底的证明材料;



第四、被告xx设计院应当按照设计合同第六条约定提交“中文版”所有设计文件资料。但是,从20127月、20128月提供的资料中清晰看出:“技术图纸”部分仍完全使用“韩国”文字,原告xxx公司与xx规划设计院株式会社(以下简称xx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若被告xxx设计院转委托设计,必须书面征得原告xxx公司的书面同意。《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被告xx公司擅自将委托设计合同内容全部转委托给xx公司设计,并且指派xxxxx做为代理人负责该项目设计事宜,提供没有“中文”的xxx身份信息时,加盖了公章和授权委托书;



第五、原告xxx公司没有增加工作量,被告xxx设计院承诺不增加设计费后,xxx利用原告xxx公司急切的心理,以设计费和咨询费名义向原告xxx公司索要83.44万元后,拒绝为原告xxx公司提供任何与设计有关的咨询服务xxx的行为明显存在乘人之危问题),从而导致原告xxx公司所委托设计内容不能用于项目建设,而被迫废止。除损失已付353.44万元外,还有重新委托设计费用等较大经济损失;



第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xxx公司每逾期付款一天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xx公司主张被告xx设计院支付违约金是基于设计合同约定,被告xxx设计院主张违约金也是基于设计合同约定;



第七、原告xxx公司主张双倍返还设计费是根据设计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履行后,该定金100万元占合同22%,应当转为设计合同价款;



2.第七组证据:



1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7建设单位在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时,可以要求外国企业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①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③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④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⑥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⑦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其他有关材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的中外合作设计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提供中文文本;

符合中国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定;

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④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封面应注明项目及合作各方企业名称、首页应注明合作各方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名称并签章;

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图签中应注明合作设计各方的企业名称,应有项目设计人员的签字,其他按中国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出图规定办理。

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由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确认、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未实施工程设计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应由中方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2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1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全套施工图;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14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18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本规定自199651日起施行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9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15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即: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第七组证据证明:



第一、被告xxx设计院未提供xxx在中国境内合法执业证书和批准执业相关文件,被告xx设计院以未曾受到处罚为由,否认xxx执业的合法性,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是否受到处罚并非原告xxx公司的举证范畴?xxx是被告xx设计院的设计合同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xxx在被告xxx设计院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表被告xx设计院与原告xxx公司所签订的一切法律文件导致的后果,均应当由被告xx设计院承担;



第二、被告xx设计院提供的图纸未加盖符合行政法规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公章确认。被告xx设计院提供的设计资料按照法规规定,属于无效资料,事实该资料也不能用于原告xxx公司项目建设,既没有符合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也没有设计合同约定的深度设计要求,截至2013416日,在设计合同履行期间超过7个月的情况下,被告xx设计院仍未提供设计合同约定的图纸及其电子版图纸。此前提供的韩文版鸟瞰图根本不能使用,原告xxx公司所承建的xxx项目设计全部重新另行委托其他设计部门重做,因设计图纸延期导致的经济损失无法计算;



第三、被告xxx设计院与xx公司共同绘制的《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鸟瞰图并未提供双方的合作文件,也未提供xx公司技术人员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被告xxx设计院强调:原告xxx公司早在之前就与xx公司单方联系过了,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若原告xxx公司与xx公司直接联系委托设计,就不可能存在与被告xxx设计院的合同关系。若与被告xx设计院存在合同关系,那么,被告xx设计院将设计合同内容转委托给xx进公司进行设计,就构成根本性违约。进一步证明被告xx设计院自身根本没有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能力;



(二)基于第四个、第五个焦点问题,原告xxx公司提供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以及被告xxx设计院提供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第六组证据证明该事实。



3.第二组证据



2012910被告xx设计院确认设计合同价款460万元,根据合同第六条(详见第一组证据)约定,原告xx公司工作量没有增加。根据设计合同内容,被告xx设计院没有理由增加设计费和咨询费。但是,被告xx设计院代理人xxx借被告xx设计院提供图纸系“韩文”版,原告xxx公司无法理解的情况下,乘人之危擅自提出增加设计费和咨询费后,原告xxx公司为保证工期顺利进行的情况下,不得已同意了被告xx设计院代理人xxx的要求。在支付设计费43.44万元,咨询费40万元后,截至2013416日,被告xx设计院仍未能按照设计合同约定交付设计资料,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违约的主要原因是:被告xx设计院因自身原因无法独立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所致;



4.第三组证据:



12013410,原告xxx公司回复被告xx设计院“关于同意室内精装修方案自愿停止设计的函”中明确表述:同意贵公司自愿停止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室内精装修方案设计,并要求在2013430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深度完成室内精装修方案设计以外的全部设计任务。如果2013430日贵公司还是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深度完成室内精装修方案以外的全部设计任务我公司视为贵公司无能力履行合同将终止设计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延期损失全部由贵公司承担,------。附件中已经明确告知“关于xx项目的设计目前还存在的问题”(详细情况已经录入开庭笔录内)



2被告xx设计院已知没有提供深度设计资料,并且因自身原因导致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不能完成的情况下,提出终止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原告xxx公司鉴于被告xx设计院的设计能力,在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同意了被告xx设计院的要求。但是,被告xx设计院明知自身原因无法完成设计任务的情况下,改变理由为:是原告xxx公司自愿放弃室内精装修设计,并且在第四组、第六组反驳证据中也多次提供这份回复内容。被告xx设计院拒不承认自身设计能力导致设计合同不能履行和终止的责任,是导致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



32013416被告xx设计院向原告xxx公司发函告知:“韩国xx度假规划设计院(以下为韩方)向我院多次发来内蒙古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为甲方)书面意见。根据韩方要求,我方先向韩方回复,并由韩方最终来回复甲方意见。在20121227日的《关于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的书面意见》中甲方要求在2013120日前提交完整的全部设计成果。根据韩方提供的最终版方案,我院在118日完成全部的初步设计。韩方要求直接把将完成的图纸以及电子邮件发至甲方----甲方应把初步设计费用结算我院。请甲方履行合同”。



通过第三组证据内容可以证明:



第一、被告xx设计院因自身原因不能独立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xxx并非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与xx公司是否存在合作矛盾问题,不属于原告xxx公司举证范围;



第二、被告xx设计院转委托xx公司从事设计任务,未征得原告xxx公司的书面同意,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违反了设计合同约定;



第三、室内精装修是被告xx设计院单方提出后,原告xxx公司鉴于被告xx设计院没有设计能力的情况下,同意被告xx设计院停止室内精装修设计的要求,并非原告xxx公司提出终止的问题,通过信函内容即可判断;



第四、截至2013118日被告xx设计院仍未向原告xxx公司提供全部设计图纸以及电子版图纸。被告xx设计院要求xx公司直接转全部图纸以及电子版图纸。但是,截至目前为止,被告xx设计院仍未提交全部纸质图纸和电子版设计图纸;



5.第四组证据:



12013528,被告xx设计院向原告xxx公司发函第五段称:“我院提交的初步设计图纸深度,符合并超出国家规定初步设计范畴,并在工作中积极配合贵公司。设备及工艺上的内容可在后期施工图阶段与专业厂家沟通,并由贵公司指定的设备厂家配合设计院来完成具体设计,不是在初步设计阶段一一解决,这种设计流程是符合国家规范也符合国情。根据完成工作,在2013131日,我院发《关于第四次付费问题》函至贵公司,贵公司却迟迟未付----”。



22013816,被告xx设计院再次向原告xxx公司发函称:“根据合同第四条,除室内精装修部分(此部分已收到贵公司发来的《关于同意室内精装修方案自愿停止设计的函》)外,我院已完成合同中的设计内容。设计成果以电子邮件及纸质文本形式已依次发往贵公司。目前我院只收到合同价款第五条的第一、二、三次付费,总价270万元,贵公司还应支付我院合同余款,即合同价款第四、五、六次付费,总价190万元。请贵公司及时支付我院设计费余款特此函告。”



通过第四组证据内容证明:



第一、被告xx设计院拒绝正面答复设计合同约定深度设计要求的内容;



第二、被告xx设计院强调设计符合国情,拒绝答复未提供图纸的情况和原因;



第三、被告xx设计院承认2013131日催促设计费,根据《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规定:既可以理解为同时履行抗辩,也可以理解为先履行抗辩。被告xx设计院要求通过xx公司将纸质图纸和电子版图纸直接发原告xxx公司,而事实上,原告xxx公司根本没有收到过xx公司发给原告xxx公司的纸质图纸和电子版图纸;



第四、被告xx设计院明知不能完成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应当核减精装修部分价款162.15万元的情况下,仍要求原告xxx公司支付价款190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xx设计院提出反诉时,承认原告精装修部分价款为162.15万元。但是,拒不认可实际完成部分仅为设计合同内容244.768万元这个事实,原告xxx公司计算成果依据的是《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第2条,被告xx设计院要么应当全部认可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要么全部不认可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否则,自相矛盾,理由是:若不按照设计合同第2条计算:无法得出反诉结论27.932万元;



第五、被告xx设计院反诉价款27.932万元,是基于余款190万元扣除精装修162.15万元后计算得出来的结果,计算依据同样是《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第2条。虽然不认可原告xxx公司提供的第五组证据计算结果。但是,在认可原告xxx公司提出精装修部分价款162.15万元的同时,已经间接认可了原告xxx公司对已完成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第六、被告xx设计院委托代理人xxx时,为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时注明:授权xxx作为我的合法授权代理人,以我的名义并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内蒙古xxxxx产业园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的合同签订、xx回款、合同的执行、设计组织、现场协调、技术交底及相关事宜。委托期限自2013xxx日至合同终止止。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理人无权转让委托,特此委托上海xx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xxx签名。但是,被告xx设计院明知xxx与原告xxx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和设计合同并收取费用83.44万元这个事实而予以回避。明知2012910日已经承诺设计费460万元不在增加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xxx以其名义再次在原告xxx公司不能解决韩文版图纸设计资料的前提下,擅自签订设计合同和咨询合同并收取费用的事实只字未提;



第七、被告xx公司发函要求支付设计合同价款190万元,反诉请求支付价款27.932万元。被告xx设计院诉讼代理人强调:此次反诉是扣除精装修部分后,还应当支付的余款。但是,被告xx设计院在发函时已知精装修部分不在继续完成设计,并且2013xxx日发函注明室内精装修设计部分终止的情况下,仍措辞强硬的要求支付四、五、六次价款190万元。原告xxx公司截至目前为止,已经支付被告xx设计院设计费353.44万元,深度设计图纸及电子版图纸至今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交付(详见2013416日被告xx设计院回复函内容);



6.第五组证据



被告xx设计院反诉27.932万元时,计算依据是《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第2条,原告xxx公司计算已完成工作量也是《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第2条,被告xx设计院认可精装修部分为162.15万元时,已经间接认可完成工作量部分仅为244.768万元。虽然否认原告xxx公司的计算结论,并不否认精装修部分的计算数额。因此,该事实不存在争议问题;



7.第六组证据证明:



第一、被告xx设计院并非具备较为专业的设计能力,从提供的1010万元没有任何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即可证明该事实;



第二、被告xx设计院收取270万元设计费不持异议。但是,xxx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收取83.44万元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xx设计院承担;



8.被告提供的第二组反驳证据:



1原告xxx公司没有收到过2012xxx日的图纸及电子版图纸;



2提供2012xx日的邮递单没有显示重量,是否是12套图纸不详,如果按照被告xx设计院强调12套图纸及电子版图纸内容看: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纸质图纸份数及电子版图纸份数,按照设计合同约定:3次应当提供36套设计图纸及电子版图纸



3被告xx设计院提出2013118日已经将全套设计图(包含室内外xx娱乐区景观)图纸全部发给原告xxx公司,该事实与2013xxx日的回复内容自相矛盾,到底是自己所发,还是xx公司所发,至今未能如实予以说明;



9.被告提供的第三组反驳证据:



QQ邮箱中的小xx、张xxxx,被告xxx设计院强调是“韩国人”,此前,并未书面告知该事实情况。原告xxx公司不能完全认可往来内容的真实性。但是,既便存在往来的情况,也是因为没有按照设计合同约定交付图纸导致的后果问题。该责任并非原告xxx公司造成,因为图纸是被告xx设计院提供,技术问题也是被告xx设计院派员解决。但是,截至诉讼终结,被告xx设计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派员解决原告xxx公司所涉及的图纸技术问题;



10.被告提供的第四组反驳证据:



12012xxx日,原告xx公司发函中:“请贵公司务必在2012xx日前完成初步设计,以便我公司尽快安排施工图设计”,尽管该发函没有公章,被告以此为证据证明履行合同情况,原告xxx公司不反对该事实。但是,通过法庭调查阶段查明:被告xx设计院提供的鸟瞰图中,在“技术图纸”部分:仍使用“韩文”术语。被告xx设计院诉讼代理人认为是“失误”,并且不影响图纸效果。试想一下:原告xxx公司花费巨资委托设计的图纸,在设计合同约定提供中文版的情况下,仍提供韩文版的设计图纸,该行为仍拒绝承认是违约行为,仍认为自己自身具有独立完成设计任务的能力,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相互矛盾;



22012xxx日,被告xx设计院强调给原告xxx公司发函确定完成:xx娱乐中心、xx度假酒店、别墅ABC。但是,开庭时,还出示原件在自己处存放。强调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原告xxx公司时,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32012xxxx日这份回复,被告xx设计院提出:“我公司多次要求韩方提供xx娱乐中心中庭、假山内部方案及室内装饰方案,但至今未收到”,该内容证明:被告xx设计院在转委托设计时,与xx公司之间存在利益纷争问题,由于xx公司不配合被告xx设计院,从而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该责任应当由被告xx设计院承担。理由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原告xxx公司与xx公司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问题;



4被告xx设计院提供了该组证据中的第6页至16页的回复内容若干,既没有时间,也没有任何签名,该组证据既便存在,也是被告xx设计院拒不按照设计合同履行所导致的后果,真实性请求本院根据情况审慎核实;



52013xxx日,被告xx设计院向原告xxx公司发函称:---请支付第四次设计费,计一百三十八万。时至农历新年我院也好发放设计人员的薪资,让他们过个愉快的春节,不胜感谢。通过该内容可以看出:被告xx设计院根本不具备专业较强的设计能力,连基本的设计要求都没有做到的情况下,除向原告xxx公司索要设计费发放工资外,对拒不按照设计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材料这个事实,也是只字未提;



6该组证据第19页附“关于同意室内精装修方案自愿停止设计的函”表述看:是被告xx设计院提出停止设计后,原告xxx公司回复同意停止的,不存在原告xxx公司自愿放弃室内精装修设计的问题。20页至第25页是原告xxx公司要求被告xx设计院处理的具体问题明细,被告xx设计院没有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所列问题已经处理或者解决的证据材料。



7该组证据第26页,第27页分别是两份往来信函。该信函与原告xxx公司第三组、第四组证据中的2013xxx日、2013xxx日信函内容一致,通过这两份信函内容看:



第一、被告xx设计院不能证明截至2013xxx日全部设计图纸已经通过韩方发给原告xxx公司;



第二、被告xx设计院明知全套图纸没有发给原告xxx公司,明知室内精装修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设计,明知已经于2013xxx日告知原告xxx公司不在进行室内精装修的情况下,仍要求原告xxx公司支付余款190万元,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是:被告xx设计院违约行为所致;



第三、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设计院是委托设计合同关系,是原告xxx公司将设计费交付被告xx设计院,被告xx设计院按照设计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是被告xx设计院催促原告xx公司,还是原告xxx公司催促被告xx设计院,通过日常生活常识即可判断;



11.被告提供第六组反驳证据:



12012xxx日、2012xxx日《关于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的书面意见(第1至第5页)(6至第12)》看:截至2013xxx日仍没有处理原告xxx公司提出的问题



220121118《关于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的书面意见(第13页至16页)》中的“三、景观初步设计,请尽快完善合同约定的设计深度“内容看:被告xx设计院在设计合同约定期限超过3个月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进行深度设计;



32012xxxx日《关于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的书面意见(第17页至28页)中的最后一段:“因贵公司2012年未能按合同要求时间提供设计成果,致我公司不能按计划在2012年开工,为确保我公司在20133月开工建设,并给画施工图的设计院留有必要的出图时间,故我公司要求贵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必须在2013120日前把全部的完整的设计成果提交出来,如果贵公司在2013120日前不能提交全部设计成果,我公司按照合同违约的规定由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给我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通过这段结论性表述内容可以看出:被告xx设计院2013xxx日信函强调由韩方转交给原告xxx公司。但是,韩方截至诉讼终结为止,一直没有将全套图纸送交给原告xxx公司。原告只能依据设计合同追究被告xx设计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直接追究xx公司的违约责任,理由是: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4该组证据重复提供了2012xxxx日的信函内容,但是,该信函内容与2013xxx日信函明显相互矛盾;



5该组证据第31页至59页的内容看:既没有任何签名,也没有任何时间,落款处加载时间为2013xx日。既便存在该事实情况,通过2013xxx日信函也能证明,原告xxx公司要求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被告xx设计院最终也没有履行;



6该组证据第60页至第65页又重复提供了“关于xx项目的设计目前还存在的问题”的项目内容。但是,被告xx设计院诉讼代理人开始强调:是原告xx公司向韩国、上海两家公司分别提出的要求,该项目是原告xxx公司直接与韩国联系的设计项目。开始强调该委托设计与xx设计院没有关系的抗辩理由进行辩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xxx公司提供的第七组证据中,被告xx设计院认为已经履行了设计合同义务。2012x月、2012x月两本鸟瞰图“技术图纸”部分可以看出:被告xx设计院提供的图纸大部分都是“韩文”版的设计图纸,除xxx是韩国人外,都是中国人。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设计院是委托设计合同关系,怎么可能将合同约定的事项送给韩国去处理并解决呢?岂不是痴人说梦!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真实意思是要求被告xx设计院尽快按照韩国版的图纸进行处理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因为图纸是被告xx设计院按照韩国理念设计的,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所以要求被告xx设计院尽快按照韩国设计图纸提供中文版的设计图纸,本身没有任何问题。被告xx设计院在证据材料中反复提供“关于xx项目设计目前还存在的问题”这份证据材料。但是,每一次证明的问题却不断根据庭审情况进行不断改变,最终也没有提供该问题已经解决的证据材料;



五、原告xxx公司提出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民法通则》第43条、第63条、第68条;



(二)《合同法》第60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94条、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107条、第108条、第358条、第361条、第362条、第399条、第400条、第401条、第408条;



(三)《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



(五)《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第9条、第11条、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1条、第14条、第18条;



(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本规定是《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约定的内容5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34条、第36条;



(具体条款内容---略)



六、原告xxx公司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问题



通过上述证据材料证明:



第一、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设计院是委托设计合同关系,要求被告xx设计院按照设计合同约定交付图纸及深度要求设计图纸,并非合同技术性问题纠纷。若属于技术性问题,则需要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方可解决。本案不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xx设计院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符合设计合同要求的设计图纸资料纠纷



第二、原告xxx公司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已经向被告xx设计院交付定金及价款,包括xxx在内共计353.44万元



第三、原告xxx公司从未收到被告xx设计院转委托xx公司完成设计的书面通知,被告xx设计院也未提供与xx公司合作设计的合作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按照《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约定将全部图纸提供完毕并符合原告xxx公司的设计要求;



第四、原告xxx公司要求被告x设计院按照《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提供纸质图纸及电子版图纸,以及深度设计要求(附件合计20页)有事实根据;



第五、被告xx设计院截至诉讼终结为止,并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交付“中文版”的36套纸质图纸和电子版图纸,已经交付的鸟瞰图主要技术部分是“韩文版”图纸,已经违反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6条约定;



第六、被告xx设计院从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履行终止期间,违约责任贯穿始终,截至诉讼终结,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按照设计合同约定交付初步设计图纸及深度要求图纸合计36套;



第七、被告xx设计院委托设计负责人xxx作为其合同代理人,没有提供xxx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就业许可证明材料,其身份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被告xx设计院设计的鸟瞰图没有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该设计资料,不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属于无效设计材料;



第九、被告xx设计院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交付设计图纸,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



第十、被告xx设计院承诺设计费不变的情况下,纵容xxx擅自增加设计费、咨询费合计171.318万元,在已经收取83.44万元后,至今下落不明,该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其后果及法律责任应当由委托人被告xx设计院承担;



第十一、被告xx设计院反诉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告xxx公司应当继续支付设计费的事实,反诉部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能否成立的依据;



第十二、被告xx设计院转委托设计的行为,已经证明自身原因无法完成设计合同约定义务。原告xxx公司根据《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7条第五项请求双倍返还设计费有事实根据



终上所述: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设计院委托设计合同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xx设计院擅自转委托设计,委托不具有在中国境内合法执业的xxx从事项目设计,委托不具有合法设计资质的xx公司设计,没有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提供全部设计图纸及其设计资料所致。2012xxx日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3xxx日约17个月的时间内,被告xx设计院既没有完整的提供符合设计合同要求的设计图纸,也没有书面说明导致设计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具体原因。在每一次交涉图纸及约定的深度要求时,被告xx设计院总要将xx公司牵扯其内,原告xxx公司与xx公司既没有设计合同关系,也不具有委托咨询合同关系。xx公司与被告xx设计院之间的合作矛盾问题,属于另案解决的问题。原告xxx公司主张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材料,被告xx设计院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对其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无法通过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xxx公司请求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在依法查明上述请求事实后,判令被告xx设计院双倍返还已付设计费706.8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同时,请求依法查明被告xx设计院反诉事实后,驳回被告xx设计院的反诉请求,以维护原告xx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侵害。



此致





原告xxx公司诉讼代理人:王春林




2014年4月8





以上内容由王春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春林律师咨询。
王春林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81好评数6
  • 办案经验丰富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与南二环路交汇处汇商广场B1座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春林
  • 执业律所: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4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与南二环路交汇处汇商广场B1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