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林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张XX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意见书
来源:王春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5
浏览量:1074


关于张XX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北京市王玉梅(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的指定辩护,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开庭前,通过在本院复制查阅公安机关的侦查案卷材料、法医鉴定报告,并审阅了公诉机关呼X刑诉(2012XX号起诉书,对案件发生的情况已基本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再一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包括被害人弟弟常X等在内7人的询问笔录和被告人张XX的讯问笔录进行了质证认证,对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一、常X7人证人证言与被告人讯问笔录问题



1.2012XXX—2012XXX日(被询问人常X系死者的弟弟)



问:现在有何病,你知道吗?



答:没有病。



X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害人死亡之前患有严重的脑底动脉血管畸形包括被害人近亲属在内都不知情;



2.2012XXX日(被询问人李XX,目击证人)



问:是几个人打架?



答:是2个人打架。



问:旁边还有其他人吗?



答:看见有两个拉架的。



问:打架用了什么工具?



答:有一个从地上捡了两块砖头,一手一块。



问:打在什么部位了?



答:没看见,就是身体的上半部。



XX还说:当时死者与被告人打架,还有两个拉架的,当时看见被告人嘴里留了血,在被拉开以后,从树林里拿了两块砖头,过来向另一个男的身上砸去,随后被打的男的倒地了,再也没动。



问:你看见拿砖头打的那个男的是被打的倒在地上后跑的,还是一打完就跑?



答:倒在地上的那个男的不动之后才跑的。



问:当时倒地的那名男子受伤了吗?



答:没看见有血。



3.2012XXX日(被询问人任XX



问:打架的两名男子相貌特征?



答:一个个子高偏瘦,最后这名男子死了。一个个子矮,微胖,寸头,穿一身迷彩服。



XX说:他看见被告人拿了两块砖头(一手一块)向高个子的头部砸去,我看见又捡了两次他仍出去的砖头又去向高个子的那个头部砸去,高个子的那个倒地又站起来,两人扭打在一起,很快个子高的的那个倒地了,然后矮个子又向倒地的那个男的胸部砸了一砖头,后来向南面的树林跑了。



问:手里拿的石块有多大?



答:就是一块砖的1/3,都是施工留下的碎砖块。



问:打架的这两个人都受伤了吗?



答:受伤了,矮个子(拿石块的)嘴上有血,个子高的(倒地的)额头上有血。



4.2012XXX日(被询问人白XX)在场目击证人



XX说:在X公里揽活的地方,我和两名男子(其中一名参与打架的)正闲坐的,也没交谈什么,忽然一名男子骑车过来,停在那名男子面前,和他说了几句话,我也没听清,就上去从他的嘴上打了一下,流出了血。然后这名男子跑到南面(旁边)捡了两块砖头,过来向那名男子的头部打了两下,当时就倒下了,拿砖头的那名男子向南面树林里跑了。



问;你看见那名男子捡过几次砖头?



答:就一次,我看见就一手一块。



问:你看见他们打架持续了多长时间?是谁先打谁的?



答:二三分钟。是最后死的那个先打的拿砖头打的那个。



问:你看见那名男子用砖头怎么打的?



答:我的印象是抓着没撒开,就在手里拿的打的。



5.2012XXX日(被询问人额XXX)第一次



XXXX说:我在X公里等着揽活,看见一个修自行车的老头在下象棋,突然听到有两个人在喊叫,我站起来一看,有两个男子不知什么原因打起来了,看见后我和另一男子去拉架(阻止继续打架),打架的两名男子也是站桥头揽活的,我叫不上名字,个子一高一低,拉开后,个子高的男子就慢慢倒在地上了,我就赶紧将他扶起来,他就坐在地上靠着我,这时过来一名说:“汉语的的男子说这个人不行了”。我说:“不能吧”。说完后,仔细一看,他的头在流血。



问:拉开他们的时候这名男子(个子矮的)手里拿东西了吗?



答:好像没有,我也没看清偿。



6.2012X27日(被询问人额XXXXX)第二次



问:你看见倒地男的,受伤部位在哪里?



答:额头靠上一点出了血,但不多。



问:打的过程中他们两个吵架了吗?



答:没有。我听见他们就像摔跤时那样喊了,具体喊什么我不知道。



XX、任XX、白XX、额XXXXX的询问笔录证明:



第一、 被告人没有直接故意伤害被害人;



第二、 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动手打鼻子和嘴出血以后,自认为被害人身高优势,才从路边捡拾很小的砖头打的被害人;



第三、 打击的部位及其伤害的情况以上证人均没有看清楚,反映的情况各自说辞不一;



第四、 案件发生以后,都没有看到砖头在什么地方;



第五、 都是站桥头揽活的工友,并且在事发后向南面树林里跑的;



7.2012XXX日(被询问人刘XX)不在事发现场第一次



问:你是怎么知道白X被打伤的?



答:一个叫包XX的人给我打的电话,电话里说白X在零公里和别人打架了,接完电话我就过来了。



XX说:他来后看见白X在地上躺着,头上流了好多血,旁边有一个人扶着他,我摸了一下他的鼻子,好像没有呼吸了。。。。。



接着又说:刚拿上白X的手机就来了一个电话,接通电话对我说:我就是打人的那个人,你把电话给他(白X)。我说:他不能说话了,被打死了。对方又说:打死拉倒。之后电话就挂断了。



问:你到现场的时候白X的朋友有谁在场?



答:好几个人呢,都是白X的朋友,名字我也叫不来,都是X公里揽活的。



8.2012XXX日(被询问人刘XX)不在事发现场第二次



问:你到现场时,看见白X是什么状态?



答:有一名男子坐在地上抱着他,白X一动也没动,头上有点血。



9.2012XXX日(被询问人白XXX



问:你后来是怎么到现场的?



答:是刘XX给我打的电话,说白X跟人打架了,好像死了,后来我就过来了。



XX、白XXX的询问笔录证明:



第一、 两名证人在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打架过程中没有在事发现场;



第二、 刘XX来现场接听过被告人打给被害人的电话,刘XX来现场是一个叫包XX的人打电话让过来的;



第三、 说明被害人与被告人很熟悉;



10.2012XXXXXX分至2012XXXXX分(被告人的讯问笔录)



问:你们的家庭情况?



答:父母都已经去世,哥哥:张XX41岁,在家种地;姐姐:张XX36岁,在家种地;



问: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答:没有。



问:你知道因为什么被传唤回公安机关?



答:知道,因为我伤害人了。



问:是否与受害人认识?



答:认识。



问:那为什么打架?



答:白X27日上午向我借钱,我没有钱借给他,他在别人面前嘲笑我,说:没钱还玩。我听了心里不好受,下午我正准备找他,他恰好过来了,我对他说:我心里不得劲。他问:有什么不得劲?有钱不给借,你狂啥呀,说完,就向我的鼻子和嘴上打了一拳。



问:你详细讲一下后来事情的经过?



答:白X还想打我,我就把他抱起来摔在地上,他从地上起来,还要和我打,我顺手从旁边的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向他(头上还是身上记不清了)砸过去,然后我就跑了。



问:白X被你摔倒过几次?是怎么倒地的?



答:就一次,肩膀和头先着地的,面向上。



问:你跑时,白X是站的还是倒下了?



答:站的打电话。



问:你为什么要跑?



答:怕他找人来打我。



问:你想一想,你打过他的头部没有?



答:我想不起来,反正我捡起一块砖头向他砸去,砸完后,我就跑了。



问:你用砖头砸时,白X是站的还是倒下了?



答:站的。



问:打的过程中,白X受伤了吗?



答:我没看见。



问:你打完后,去了哪里?



答:从南面树林里跑了。



问:后来呢?



答:我跑到一桥下面给白X打电话,电话通了,他说:你有种马上再来桥头,说完,电话就挂断了。



问:你听出对方接电话是白X吗?



答:是。



问:你跑后,到底给白X的手机打了几次电话?



答:两次。



问:分别是谁接的?



答:第一次是他的朋友接的,我让把手机给白X,但电话挂断了。第二次我又打通了,是白X接的,他说:有种你马上再来桥头,我说:我在树林里看着你。



问:你跑后到给白X的手机打电话,期间有多长时间?



答:30多分钟。



问:你为什么给他打电话?



答:我不服气,我的鼻子和嘴也出血了,我要找他谈判。



问:你知道人死了,你是怎么做的?



答:我打了‘110’,想自首。



问:是你自愿打的吗?



答:是。



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证明:



第一、被害人与被告人很熟悉;



第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



第三、被告人家境贫困且从小父母双亡,并且自己没有读过书;



第四、被告人遭被害人羞辱以后,本想找被害人谈一谈,恰遇被害人路过揽活的地方,虽然被告人内心不悦,但没有积极寻求矛盾的发生。尔是被害人利用身高优势倚强凌弱,在明知羞辱被告人错误的情况下,还先动手打被告人,并致被告人口鼻流血;



第五、被告人处于恐惧捡拾砖头随意击打被害人属于防卫性质;



第六、被告人逃跑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怕被害人找人打他,并且跑了以后还积极给被害人打了电话,这与刘XX的询问情况基本吻合;



第七、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可能死亡并且恐惧的情况下,积极拨打“110”投案自首,自首以后,也配合公安机关积极如实供述了自己打架全过程,虽然与证人证言多处不吻合,但与白XX所叙述的情况基本吻合;



11.2012XXX---2012XX日的三次提审笔录均以2012XXX日的讯问笔录内容一致。



二、鉴定结论问题



(呼)公(物)鉴(刑尸检)字(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分析说明:尸体检验死者体表可见有明显暴力损伤痕迹,解剖检验亦见对应头部损伤下头皮内出血,颅内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病理解剖检验见死者脑底动脉畸形伴出血,大脑额叶、颞叶交界处、颞叶、枕叶、脑桥、延髓、小脑泛蛛网膜下腔出血。说明死者生前患有严重的脑底动脉血管畸形,该疾病在情绪激动、轻微外伤、劳累等诱发因素下可导致血管破裂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人死亡。



鉴定结论:白X主要因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轻微外伤、情绪激动等应为诱发因素。



三、被告人与被害人打架时的心理态度和平时的一贯表现



根据上述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可以肯定:



1.被告人对被害人并没有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



2.被告人对被害人生前患有严重的脑底动脉血管畸形并不知情,更无法知悉患有该疾病可能因情绪激动或者劳累或者轻微打击致其死亡后果的发生;



3.被害人向被告人借钱未能得到满足以后,采取羞辱、谩骂,继而动手打人的行为说明:被害人先羞辱被告人,继而动手打了被告人,在自尊心受到伤害以后,被告人又处于身高劣势地位的情况下,在路边捡拾了一块砖头打击了被害人。打击强度:轻微伤;行凶手段:路边捡拾的砖头;打击部位:没有选择;环境因素:就在揽活的桥头边上,并且有其他工友在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应当很熟悉并且关系很好,否则,在平素不认识的情况下,不会选择向工友借钱;被告人的家庭条件状况:父母早已经去世,哥哥姐姐在农村种地,家庭条件应该很困难,委托律师辩护的能力都没有;被告人的表现:无犯罪前科,无违法记录,文盲并且也很勤奋;



4.根据案件发生情况看:



1)被害人主观具有挑唆性过错并且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



2)被告人具有防卫性保护并且打击强度为轻微伤;



3)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追求死亡后果发生的故意行为,对死亡后果的发生超出了可预测范围;



  4)被告人逃跑的目的不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通过白XX的询问笔录和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主要怕被害人电话找人打他才逃离现场的;



5)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可能发生死亡后果以后,首先拨打‘110’报警,主观上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第15条、第67条、第233条、第234条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害人借钱未获得满足以后,故意羞辱被告人,处于自尊心严重受挫并且受到被害人故意伤害身体的情况下,情急从路边捡拾砖头击打被害人时,主观上不存在追求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要是:介入因素的作用或者说是:介入因素是发生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即先天性脑血管畸形)。



    2.被告人实施的击打强度:经鉴定仅构成轻微伤;《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造成伤害结果的程度应当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3种。轻微伤不构成犯罪,既然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因轻微伤导致的后果如果承担责任时,应当按照过失追究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心理态度(意即:打坏了,最多赔偿点钱的心理状态);



3.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轻微外伤、情绪激动是诱发因素。从鉴定结论和该疾病的先天性病理脑动静脉畸形是一种先天性局部脑血管发生上的变异,在病变部位脑动脉与脑静脉之间缺乏毛细血管,致使动脉直接与静脉相接,形成了脑动、静脉之间的短路,产生一系列脑血流动力学上的紊乱,临床上可表现为反复的颅内出血,部分性或全身性抽搐发作,短暂脑缺血发作及进行性神经功能障碍等。本病是引起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常见原因,因素看:没有轻微外伤因素的情况下,仅情绪激动、劳累等都可能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追究被告人轻微伤的伤害后果,也只能在过失或者意外事件中选择其一,尔不能因为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按照故意的后果追究其责任,这样就超出了被告人预期的心理态度。如果介入因素独立于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所没有预料到的,则不构成因果关系;



4.被告人在案件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情节,根据《刑法》及其解释规定:主观上积极承担行为后果,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行为超出限度所致,是被害人先天性疾病的介入因素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对被告人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刑法》第15条或者第233条定罪处罚;按照《刑法》第234条定罪处罚已经超出了被告人的可预测性或者可预见性,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是被告人所追求的心理态度,虽然客观上发生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其主要是介入因素产生了实际作用。如果追究被告人对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并承担轻微伤害责任时,应当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范围内考虑量刑情节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仅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过失责任,尔不应当承担故意的法律责任。



此致



                                 被告人张XX的指定辩护人:王春林



                                    201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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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林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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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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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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